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该贸易公司以伪造和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变造增值税发票所列货物名称等欺骗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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