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6%,退税税率为12%。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货款是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物已验收进仓库。上月末留抵税款为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了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200万元人民币。
下面我们来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6%-12%)=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6%-(34-8)-3=-13(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2%=24(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24-13=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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