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广泛使用
有个问题就困扰着纳税人和企业
怎样避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怎样才能鉴别发票是否合规?
现在就让小编来给你们上上课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限期未改正的,不予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税控开票设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如下处理: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增值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合理运用好抵扣政策,可以规避风险并有利于税负的下降;但如果是粗放式管理或心存侥幸,违规开具或取得发票,突破规章制度的红线,则会让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甚至不可持续。因此,企业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要以真实交易为依据。
2、按要求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保品名、金额与实际相符。
3、提高“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意识,不虚开、不接受虚开的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避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要从日常管理入手,加强发票票面信息与业务真实性匹配的监管。
首先,做生意的过程中,要确定销售方的身份,确定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与所支付款项的销售方一致。
其次,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信息是否完整、真实。例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发生实际业务的销售方是否一致;注明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与实际发生的业务一致;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等等。
此外,建议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网上查验,辨别真伪。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相关网上平台上对一张增值税发票进行查验,每次耗时少于一分钟,可以通过比对得知取得的发票与税务系统信息是否一致,降低违规用票的风险。据调查所知,财务管理相对规范的大型国企或商业银行都严格要求财务部门对取得的每一份发票进行查验后方能入账,这种做法值得广大纳税人借鉴运用。
付款方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核对查验后,如发现发票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应予以拒收或退回,并向收款方索要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收款方拒不按规定执行,应当向税务机关举报其违规行为,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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