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目前不需要再提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了。但是必须留存好相关的资料备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你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进行认真研读,对备查的资料要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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