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马上就剩一个月了! 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重视起来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是很多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今天,尚仕小编就和各位一起来聊聊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同时,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个税改革,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乎千万人的利益。尚仕小编了解到,个税改革的执行分为三个步骤,分别是预扣预缴、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 2018年10月,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先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年6万元。 2019年1月1日,除了每年扣减6万元和“三险一金”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交纳个税时也可扣除。 时间来到2019年11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逐渐完善,将会使减税更加精准,也让前两步的改革实际行动落地。
2019年,其实不仅仅个税在改革,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出台落地。从1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推出,到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正在积极开展。另一方面,2019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后,新税务机构正式运行的第一年,税收征管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伴生的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力度。在税收新政频出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如何精准掌握和灵活运用最新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合法合理完成纳税义务,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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